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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盟修訂RoHS2.0令
發布時間:2018-05-07瀏覽次數:1876返回列表
RoHS
RoHS是由歐盟立法制定的項強制性標準,它的稱是《關于限制在電子電器設備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令》(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)。該標準已于2006年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,主要用于規范電子電氣產品的材料及藝標準,使之更加有利于人體健康及環境保護。該標準的目的在于消除電器電子產品中的鉛、汞、鎘、六價鉻、多溴聯苯和多溴二苯醚(注意:PBDE正確的中文名稱是多溴二苯醚,多溴聯苯醚是錯誤的說法)共6項物質,并重點規定了鉛的含量不能超過0.1%。
RoHS范圍
歐盟27個成員: 英(2016年退出歐盟),法、德、意大利、荷蘭、比利時、盧森堡、丹麥、愛爾蘭、希臘、西班牙、葡萄牙、奧地利、瑞典、芬蘭、塞浦路斯、匈牙利、捷克、愛沙尼亞、拉脫維亞、立陶宛、馬耳他、波蘭、 斯洛伐克、斯洛文尼亞、保加利亞、羅馬尼亞 。
RoHS令的涵蓋范圍為AC1000V、DC1500V 以下的由目錄所列出的電子、電氣產品:
1、大型家用電器:冰箱、洗衣機、微波爐、空調等
2、小型家用電器:吸塵器、電熨斗、電吹風、烤箱、鐘表等
3、IT及通訊儀器:計算機、傳真機、機、等
4、民用裝置:收音機、電視機、錄象機、樂器等
5、照明器具:除家庭用照明外的熒光燈等,照明控制裝置
6、電動具:電鉆、車床、焊接、噴霧器等
7、玩具/娛樂、體育器械:電動車、電視游戲機、自動機等
8、療器械:放射線治療儀、心電圖測試儀、分析儀器等
9、監視/控制裝置:煙霧探測器、恒溫箱、廠用監視控制機等
10、自動售貨機
它不僅包括整機產品,而且包括生產整機所使用的零件、原材料及包裝件,關系到整個生產鏈。
2017年12月21日,歐盟公報發布了新令(EU) 2017/2102,旨在對令2011/65/EU(即歐盟RoHS 2.0)行修訂,主要是修改了以下6個方面的內容:
1. 豁免了管風琴(Pipe organs)中有害物質的要求。
2. 修訂令明確了再利用備件及其使用到EEE之后是否受RoHS 2.0監管的時間。
3. 移動原2011/65/EU2章2段至4章3段——對不在歐盟RoHS 1.0(即令2002/95/EC)涵蓋范圍內的電子電器設備(EEE),自2019年7月22日起需要遵照限制物質要求的規定;(注:RoHS 1.0涵蓋范圍內的電子電器設備參考的是當時的WEEE令,與RoHS 2.0監管范圍幾乎樣)。
4. 調整了“專為專業人員使用而制的非公路機動車(non-road mobile machinery made available exclusively for professio
5. 對于上述3點中提及的,不在歐盟RoHS 1.0(即令2002/95/EC)涵蓋范圍內的EEE,修訂令明確了其電纜或維修件或再利用件或升能、容量的件的RoHS 2.0適用時間。
6. 對于RoHS 2.0附錄2中的11類EEE,涉及其的相關物質的豁免時間應為2019年7月22日起的五年內。


